作为会计人员免不了和各种发票打交道,企业所得税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跨期发票入账问题.那么跨期发票应如何入账,在会计的学习中,经常会遇到许多的专业术语.很多新手对相关处理存在疑惑,不知道的朋友跟着我们一起看看下文的相关介绍吧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!
跨期发票应如何入账
1.跨期取得且未在当年确认费用的发票
(指会计2020年1月收到的2019年的发票)
借:以前年度损益调整
贷:库存现金(银行存款)
2.跨期取得的发票,费用已经在上年做了预提:
(指2019年未收到发票,但已计入2019年账中)
预提分录:
借:成本费用类科目
贷:其他应付款
【情况1】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入账
冲销预提费用的科目后正常做费用即可,汇算清缴不用单独做处理.
【情况2】在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
需先做纳税调增,等发票取得时,再做冲销预提费用的分录.
其实这种很好处理,学会计的都知道,会计做账就是一个权责发生制,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,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,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;反之,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,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,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.
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,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.业务已经发生,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,就应该计入当期,例如费用如果属于2020年期间的,那就应该及时在结账前计入2020年,这个和发票是否到达,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,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.
跨期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:
一种是实际付款的费用,尚未取得发票;
根据我国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:"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."该条款确定了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的三大原则:实际发生原则、相关性原则、合理性原则.因此,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层面,是否取得发票并不是成本费用扣除的前提条件.
一种是根据权责发生制预提的费用.
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规定"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,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,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,不论款项是否收付,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;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,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,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.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."